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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口交行為是否觸犯到通姦罪?

刑法第十條之規定,稱性交者,謂左列性侵入行為:
  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之行為。
  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之行為。
上述似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。
  修正後刑法之「性交」範圍較「姦淫」為廣,而刑法第239條與修正之刑法第240條、第241條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惟該章刑法第240條、第241條之「姦淫」均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,而同章第239條之「通姦」或「相姦」則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「性交」同時修正,顯係就刑法第239條通姦或相姦,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「性交」,是本件甲男、乙女之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前段、後段之罪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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