裝針孔、竊聽蒐證是觸法的嗎?
問:如果發現配偶外遇,並偷偷用針孔拍下或錄音存證,算侵犯隱私嗎?
答:據中華民國刑法:妨害秘密罪第 315- 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 隱私部位者。
但如錄下的內容只是作為告訴之證據,則較無法律上的問題;因蒐證較難會被認為是“無故之妨害秘密行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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